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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今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

分类:
政策法规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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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为全面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首都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十三五”的收官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印发《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指出,今年,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要点》中提到,各类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否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除外)。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按照土地招拍挂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上建筑规模以土地招拍挂文件明确的项目建筑控制规模为准。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厂房(机房、车间)和仓库。
 
  《要点》表示,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主要包括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等。
 
关键词:
装配式建筑